法律分析:
乡镇、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在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协助下,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,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。
法律依据:
《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》 第十六条 乡镇、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在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协助下,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,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。
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,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。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,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、盖章或者按指纹。
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,受理申请的乡镇、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、事处入户调查核实。受委托的乡镇、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,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、事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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